浙江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
既是責任清單 更是工作指南
日前,浙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浙江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并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后,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作出指示批示,省政府召開專題部署會,要求深入貫徹落實《規定》精神,制定浙江省的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在中央《規定》基礎上,堅持問題導向,聚焦“關鍵環節”,既是一份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清單”,更是一個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的“工作指南”。作為《規定》在浙江的延伸、細化和拓展,《實施細則》融合了《省安全生產條例》、平安浙江、“1+X”安全生產組織體系等方面內容,不僅進一步明確了全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工作該抓什么問題,同時也進一步給出了該怎么抓的辦法。
強化安全生產政治責任
《實施細則》全文共分6章32條,針對五類黨政領導干部,提出了包含36項內容的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并對考核激勵作了明確規定。
《實施細則》結合浙江發展現狀對《規定》相關要求進行了延伸。《實施細則》在第一章第二條中明確,各類開發區以外的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黨政領導干部,參照《實施細則》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在第三條中強調,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緊緊圍繞“八八戰略”和平安浙江建設決策部署,要進一步激發黨政領導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為加快推進“兩個高水平”建設營造良好穩定的安全生產環境。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各級黨委政府深入貫徹落實《規定》的更高標準、更嚴要求。
壓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為了便于操作,《實施細則》突出目標導向,調整強調和細化拓展了黨委政府領導干部職責。《實施細則》在第二章中,將《規定》第一章第四條“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調整為《實施細則》第二章第五條,進行單列強調。
對黨委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實施細則》細化為8項,重點強調:安全生產工作應當由擔任本級黨委常委的政府領導干部分管。明確要求:市委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市委常委會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每年不少于1次,縣(市、區)委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縣(市、區)委常委會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每年不少于2次;黨委主要負責人要推動安全生產組織體系建設,推動完善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要督促加強對下級黨委和政府的安全生產巡查。要將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學習納入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和干部培訓內容,每年組織相關學習和培訓不少于一次。
對政府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實施細則》細化為8項。明確要求:市政府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每年不少于2次,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每年不少于4次;要組織推進城市安全發展,組織研判新業態安全生產發展形勢,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建立健全專業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安全監管執法必需的人員、經費和車輛等裝備。
各級政府原則上由擔任本級黨委常委的政府領導干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本地安全生產工作具體負責,并承擔9項安全生產職責。
對相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的領導干部,《實施細則》確定了7項安全生產職責,要求“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相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從行業規劃、科技創新、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資產管理等方面加強和支持安全生產工作”。
《實施細則》對安全生產職責作了具體規定,黨政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率先垂范,帶頭履職盡責、帶頭擔當作為、帶頭承擔責任;分管領導是除黨政“一把手”外安全生產工作的直接負責領導,是整個責任體系、工作體系中的關鍵,一定要嚴格對標,認真履職;其他領導要按照分工,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結合起來,做到各盡其責,形成工作合力。
嚴格組織考核考察相關標準
《實施細則》把黨政領導干部的安全生產工作績效與干部的履職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緊密聯系起來,以黨內紀律的剛性要求來推動在安全生產領域的履職擔當,這是前所未有的。
在《規定》要求基礎上,《實施細則》在第三章第十五條中,對黨政領導干部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與選拔任用、評優評先的具體情形進行了規定,明確要求:黨委組織部門在考察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擬任人選時,有關部門在推薦、評選地方黨政領導干部作為獎勵人選時,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明確四類情形的相關責任人即: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因未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的;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巡查考核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嚴重非法違法行為和其他重要問題,沒有落實整改措施的;有其他不宜列入情形的等四種情形負主要責任的黨政領導,當年不宜列為選拔任用、評優評先對象。
《實施細則》還強調要求: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地方黨委和政府,當年不得參加評優評先。
界定范圍明確獎懲措施
獎懲結合是所有健全完善的責任制度的必要特征。在《規定》要求基礎上,《實施細則》在第四章中,結合現行制度和有關權限,將《規定》第四章表彰獎勵調整修改為《實施細則》第四章褒揚激勵,明確規定:對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專項重要工作、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上級黨委和政府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揚激勵;對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上級黨委和政府可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通報鼓勵。
《實施細則》對黨政領導干部責任追究的時效進行了量化,明確規定: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受到誡勉處理的,至少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調整職務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單獨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安排職務,至少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至少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影響期滿后擬重新任用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實施細則》對黨政領導干部責任追究的程序和權限進行了規范,明確要求:各級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發現有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追責情形或線索的,報本級黨委和政府同意后,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展開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對相關黨政領導干部應負責任和處理提出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材料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
需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需要給予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需要進行通報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對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追究責任的列出六種具體情形,《實施細則》予以明確: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干擾、阻礙、不配合責任追究調查,或者拉攏、收買調查人員的;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投訴人、證人和調查人員的;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連續被兩次以上(含兩次)問責的;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的情節。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的三種情形: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有效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積極配合責任追究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
制定統一的表彰獎勵、責任追究措施,能夠有效鼓勵黨政領導干部更高質量地履職盡責,加快推動安全生產工作開創新局面。
據悉,為配合貫徹落實《規定》和《實施細則》需要,浙江省安委會制定印發了《浙江省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暫行)》《浙江省安全生產通報警示約談實施辦法(試行)》,下一步即將出臺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制、重大風險隱患日志制以及事故舉一反三制等三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