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能力突出的干部,將一個經濟薄弱村發展成遠近聞名的經濟強村,可外出考察時私自改變路線去景點旅游,被群眾舉報。上級黨委研究處理決定,有人認為要按規定嚴懲,有人卻主張給予容錯,最后組織決定:容錯不能將功抵過,違紀絕不容忍,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建立允許失敗、寬容犯錯的容錯機制,給改革創新者一定的試錯空間。但容錯不是護短,更不是“丹書鐵券”。那些“只要干事,所有錯誤組織都會包容”的錯誤想法,拿容錯當“保護傘”、搞紀律松綁的錯誤做法,與“為擔當者撐腰鼓勁”的初衷背道而馳。
新時代呼喚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闖將”,而不是“不干事、不出事”的太平官,更不是心存僥幸、頂風作案的違紀者。準確把握容錯糾錯的尺度,需要組織部門嚴明規則、立好規矩。對不該容、不能容的堅持“零容忍”,對激勵變縱容、保護變庇護、將錯就錯等行為予以堅決懲治。惟其如此,才能強化制度設計的正向激勵,營造干事創業的濃厚氛圍。